在税务师考试中,财务与会计部分的现金流量表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尤其是票据背书转让的分类及其现金流量列示。本文将详细解析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附追索权和附追索权情况下的现金流量列示,并结合案例、新旧准则对比及实务中的争议处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票据背书转让的基本概念
票据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类型,在企业间的交易中广泛使用。背书转让的现金流量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是一个难点,尤其是涉及追索权的情况。
二、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
- 现金流量列示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应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具体来说,企业在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时,支付的现金应列示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将一张面值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此时,A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为: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00万元
三、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
- 现金流量列示
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应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能兑现时,可以向背书人追索的权利。因此,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
- 案例分析
假设C公司将一张面值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约定在票据到期未能兑现时,D公司可以向C公司追索。此时,C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为: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0万元
四、新旧准则对比及实务中的争议处理
- 新旧准则对比
在新会计准则下,票据背书转让的现金流量列示更加明确和规范。旧准则中对不附追索权和附追索权的区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 实务中的争议处理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对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是否应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存在争议。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应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以反映企业的融资行为。
五、报表列示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票据背书转让的现金流量列示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 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六、示例
假设E公司将一张面值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约定在票据到期未能兑现时,F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索。此时,E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为: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0万元
总结
票据背书转让的现金流量列示是财务与会计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通过对不附追索权和附追索权的票据背书转让进行详细解析,并结合案例、新旧准则对比及实务中的争议处理,相信考生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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