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的学习中,公司股东查阅权诉讼实务是一个重要的考点,特别是涉及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遭拒后的整个司法流程以及对“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的裁判规则。
一、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遭拒后的司法流程
当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时,如果遭到拒绝,按照规定股东需要先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这一书面请求应当明确提出查阅的目的、范围等关键信息。如果公司再次拒绝股东的书面请求,那么股东就有权利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基础。这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例如,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便评估自己的投资价值,或者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书面请求这一环节,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其形式要求。比如,书面请求必须是明确且正式的,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口头暗示或者简单的电子消息。而且请求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过度扩大查阅权限。
二、“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的裁判规则
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正当目的”是一个关键的判定因素。如果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请求,那么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什么是不正当目的呢?例如,股东为了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目的。又比如,股东可能会利用查阅到的会计账簿信息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裁判规则的设定是为了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公司内部的信息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等重要权益,所以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理解。比如查看一些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分析在这些案例中公司是如何举证股东的“不正当目的”的,以及法院是如何判定公司举证是否充分的。
总的来说,在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关于公司股东查阅权诉讼实务这一考点时,要全面掌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遭拒后的司法流程各个环节的要求,同时深入理解“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的裁判规则背后的原理和实际应用。通过多做练习题、分析案例等方式巩固所学知识,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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