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5年8月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60天的时间,考生们已经进入了紧张的冲刺阶段。在经济法的备考中,票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对比是一个高频考点,尤其是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以及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知识点,并制作一份对比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的第一持有人,即票据出票时的直接受益人,通过出票行为或善意取得方式获得票据权利。
- 出票取得: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即成为票据的第一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后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背书、继承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 背书取得:持票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即成为新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 继承取得:持票人去世后,其票据权利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恶意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恶意取得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的;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的权利人已经丧失票据权利的。
三、对比表
| 取得方式 | 具体形式 | 条件 | 法律后果 |
|---|---|---|---|
| 原始取得 | 出票取得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 | 享有票据权利 |
| 善意取得 |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 | 享有票据权利 | |
| 继受取得 | 背书取得 | 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 享有票据权利 |
| 继承取得 | 持票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继承 | 享有票据权利 | |
| 恶意取得 | 各种形式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来源非法 | 不享有票据权利 |
四、例外情形
尽管恶意取得票据的人通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保护。例如:
-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即使票据的转让人无权处分票据,但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情,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
- 票据法特别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特殊的保护措施,考生需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尤其是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以及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规定。通过制作对比表,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希望大家在最后的60天里,能够高效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祝大家备考顺利,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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