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编辑人: 独留清风醉

calendar2025-09-17

message4

visits46

2025年8月考前60天冲刺:经济法高频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对比考点精讲

距离2025年8月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60天的时间,考生们已经进入了紧张的冲刺阶段。在经济法的备考中,票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对比是一个高频考点,尤其是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以及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些知识点,并制作一份对比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

1.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的第一持有人,即票据出票时的直接受益人,通过出票行为或善意取得方式获得票据权利。

  • 出票取得: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即成为票据的第一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
  •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后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背书、继承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 背书取得:持票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即成为新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 继承取得:持票人去世后,其票据权利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恶意取得票据的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恶意取得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的;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的权利人已经丧失票据权利的。

三、对比表

取得方式 具体形式 条件 法律后果
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 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 享有票据权利
继受取得 背书取得 持票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 享有票据权利
继承取得 持票人去世后,合法继承人继承 享有票据权利
恶意取得 各种形式 知道或应当知道票据来源非法 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例外情形

尽管恶意取得票据的人通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保护。例如:

  •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即使票据的转让人无权处分票据,但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情,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
  • 票据法特别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规定特殊的保护措施,考生需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尤其是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以及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规定。通过制作对比表,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希望大家在最后的60天里,能够高效备考,顺利通过考试。

祝大家备考顺利,考试成功!

喵呜刷题:让学习像火箭一样快速,快来微信扫码,体验免费刷题服务,开启你的学习加速器!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5年8月考前60天冲刺:经济法高频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对比考点精讲

版权声明:本站点所有文章除特别声明外,均采用 CC BY-NC-SA 4.0 许可协议。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分享文章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