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会计职称的经济法备考中,对于2025年7 - 8月跨章综合期的相关考点,尤其是涉及公司股东查阅权司法案例中的部分,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诉讼中公司需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整体情况
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情境下,这一规定有着重要意义。当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时,公司如果拒绝并且被股东起诉到法院,公司就需要承担起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从整体上理解什么行为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正当目的的界定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可能是为了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用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当中。例如,股东可能会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参数或者未公开的经营策略泄露给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故意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比如频繁地无理查阅,影响财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阻碍公司业务的推进。
二、“股东配偶任职竞争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的裁判要点解析
(一)相关知识点内容
1. 关联关系方面
- 如果股东配偶任职竞争企业,这里存在着一种间接的关联关系。因为股东可能与配偶在经济决策、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在家庭决策中,股东可能会受到配偶在竞争企业工作所获取信息的影响,进而利用这些信息对公司不利。
2. 潜在的利益冲突
- 股东配偶所在竞争企业可能希望通过股东获取本公司内部信息。比如,在产品定价方面,竞争企业可能根据从股东处获取的成本信息来制定低价策略,抢占市场份额。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目的的重要因素。
3. 司法考量因素
- 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是股东的知情权的合理范围,如果股东的查阅请求超出了正常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范围,且与公司配偶任职竞争企业的利益相关联,就更有可能被判定为不正当目的。其次是公司是否有合理的防范措施,例如公司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
(二)学习方法
1. 案例学习法
- 收集大量真实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可以通过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等渠道获取相关案例。仔细研究每个案例中的事实情况、法院的判决理由以及最终的结果。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可能因为股东能够证明其查阅是为了监督公司财务状况而非获取商业秘密给配偶任职企业,从而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目的。
2. 对比分析法
- 将相似的案例进行对比。比如,有些案例中股东配偶在竞争企业只是普通员工,而有些案例中是高级管理人员。对比不同情况下法院的裁判结果,总结出其中的规律和差异点。
3. 理论联系实际法
- 结合实际的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理解。想象自己在一家公司中,作为股东或者管理者,面对股东配偶任职竞争企业的情况,如何从法律和商业的角度去应对。
总之,在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的备考过程中,对于这样复杂的司法案例考点,需要深入理解知识点内容,并且运用有效的学习方法进行掌握,这样才能在考试中准确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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