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5年8月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还有40天的时间,考生们进入了紧张的冲刺阶段。在经济法的复习中,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高频考点,需要考生们特别关注。本文将详细解析“持票人证明支付对价+无重大过失”以及“票据债务人证明持票人恶意”的举证责任,并探讨“票据背书连续”对善意取得的推定效力。
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核心在于“善意”,即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没有重大过失,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二、举证责任分配
- 持票人的举证责任
根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持票人需要证明以下两点:
(1)支付对价:持票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支付对价的证据可以是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的收据等。
(2)无重大过失:持票人需证明其在取得票据时没有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未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未核实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身份等。持票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审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来证明其无重大过失。
- 票据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票据债务人如果主张持票人是恶意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票据债务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存在以下情形:
(1)明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
(2)明知票据是无权处分人转让的;
(3)其他可以证明持票人恶意的情形。
票据债务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来证明持票人的恶意。
三、票据背书连续对善意取得的推定效力
票据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依次连续,没有中断。票据背书连续对善意取得具有推定效力,即如果票据背书连续,法院可以推定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
- 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签章必须清晰、完整;
(2)背书的顺序必须依次连续,没有中断;
(3)背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推定效力的适用
在票据背书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善意取得,法院可以直接推定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这一推定效力大大减轻了持票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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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基本概念:考生需深入理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掌握其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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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练习题:通过做大量的练习题,熟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各种情形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提高解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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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了解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增强应对考试的能力。
总之,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分配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通过理解基本概念、多做练习题和关注案例分析,考生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这一考点,为顺利通过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本文能对考生们的备考有所帮助,祝愿大家在2025年8月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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