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备考过程中,劳动合同解除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本文将帮助考生在冲刺阶段的2天内,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主线,串联起“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的法规依据与操作要点,确保考生能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
二、协商解除
1.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操作要点
(1)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2)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解除合同的理由和补偿金额等事项。
(3)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过失性解除
1.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过失性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操作要点
(1)证据充分: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过失行为。
(2)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如提前通知工会等。
(3)无需补偿:过失性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非过失性解除
1. 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非过失性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2. 操作要点
(1)提前通知:非过失性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非过失性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如提前通知工会等。
五、总结
在冲刺阶段的2天内,考生应重点掌握劳动合同解除的三种类型及其法规依据和操作要点。通过理解协商解除、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的区别和联系,考生可以在考试中更加游刃有余地应对相关题目。建议考生通过做题、背诵和总结的方式,巩固所学知识,确保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考生在冲刺阶段高效备考,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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