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应交税费”科目期初余额为零。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11日,从乙公司购进M原材料2 000千克,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取得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
(2)15日,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该批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0万元,支付加工费2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26万元,由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0.1万元。
(3)18日,将闲置的一处建筑物对外转让(该建筑物系2016年11月1日自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原价(成本)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取得转让收入1 308万元(含税,税率为9%),款项已存入银行。
(4)20日,购入电暖器3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6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5)30日,计提税金及附加。已知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为20万元、消费税为5万元、印花税为0.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75万元、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