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8月发生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7日,向乙公司发出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乙公司当日以银行存款结清剩余货款,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 400万元。
(2)10日,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一批,共计200件,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20万元(不含增值税)对外销售,按售价的15%收取手续费,每件商品实际成本为15万元,当日发出商品。1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100件已销商品的代销清单,据此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同时收到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万元;委托代销款项尚未收到。
(3)23日,与丁公司签订一份商品销售合同,为取得该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3万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2万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6万元,上述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4)27日,按照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发出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1 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95万元,为客户代垫运费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