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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3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

2023年9月15日之前

B

2023年12月5日之前

C

2023年12月12日之前

D

2025年6月5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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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自清偿日(6月15日)起3个月,即2023年9月15日之前。但根据题目,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的是再追索权,而再追索权的期限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2023年12月5日之前。综上,本题应选B。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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