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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21年9月10日,W市的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票据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于9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取得票据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9月18日向支票上记载的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向其出具拒付理由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丁公司遭受拒付后,有权向(  )行使追索权。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丙公司

D

A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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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题中,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因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丁公司可以依法向支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背书人明知前手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而进行背书转让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是,丙公司在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且丁公司不知道乙公司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故乙公司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只能向乙公司主张票据责任,不能向丙公司主张票据责任。所以,丁公司遭受拒付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丁公司遭受拒付后,有权向(  )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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