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与加工业务。2022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自产M型高档化妆品3000盒,每盒不含增值税售价1000元。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00盒,已取得销售款并开具发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1000盒,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取300盒销售款,但截止到月底只收到100盒销售款,甲化妆品公司未开具发票。
(2)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成套化妆品500盒,每盒不含增值税售价1700元。每盒中包含自产Y型高档化妆品和外购的工艺品各一套,不含增值税售价分别为1615元、85元。
(3)与丁商贸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受托加工其定制的高档化妆品,按合同约定,丁商贸公司提供原料成本212500元,甲化妆品公司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63750元,其中包含代垫的辅助材料5100元。甲化妆品公司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丁商贸公司已于当月提货。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