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白酒生产与销售,去年5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113 000元。
(2)收回一批委托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 000元,税额39 000元,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生产W品牌的白酒并专用于销售,共计15 000瓶,500ml/瓶,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 500 000元,同时收取的白酒包装物押金22 600元。
(3)将自产一批白酒用于职工福利,为生产该批白酒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 300元;购进一批白酒馈赠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 340元;购买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 950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5%,白酒的消费税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率为0.5元/500g,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均符合规定,并于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