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19 年 9 月有 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2 180 000 元,同时收取包装费 10 900 元。
(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41 200 元。
(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8 240 元。
(4)出租一处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 52 500 元,该仓库系甲公司 2006 年购入。
(5)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 1 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
(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 150 000 元。
(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 1 090 元。
(8)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 20 000 元。
(9)取得存款利息 1 750 元。
已知: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 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