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92 000元;
(2)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8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4)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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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392 000元;
(2)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58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
(4)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
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欣然老师: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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