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2X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开始日为12月31日,租期2年,年租金240万元,于每年年初收取。该办公楼原值3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出租时已累计使用10年,累计计提折旧600万元,未计提减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折旧方法、净残值等与转换前一致。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相同。
(2)2X19年,由于道路修整,该出租办公楼出现减值迹象,当年末,甲公司预计此办公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2 0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 150万元。
(3)2X20年1月1日,甲公司经调查得到,此办公楼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办公楼满足了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该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当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2X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 100万元。
(4)2X21年1月1日,甲公司收回租赁期满的办公楼,同日,以3 200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丙公司,取得价款并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