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为了建造一幢厂房,于2X19年12月1日专门从某银行借入一笔专门借款1 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向该银行的借款仅此一笔),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和利息。该厂房采用出包方式建造,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总造价为900万元。假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按年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2X20年发生的与厂房建造有关的事项如下:
(1)1月1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当日用银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
(2)4月1日,用银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
(3)7月1日,用银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
(4)12月31日,工程全部完工,可投入使用。甲公司还需要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
(5)上述专门借款2X20年闲置资金取得的收入为20万元(已存入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