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A和产品B。A和B产品均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其单独售价相同,且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A产品和B产品分别于2X20年5月1日和2X20年6月30日交付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对价包括20万元的固定对价和估计金额为2万元的可变对价,且甲公司预计2万元的可变对价满足有关将可变对价金额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收到第一批交付的A产品后,市场上销量反响均不错,乙公司计划再购进C产品。因此,2X20年6月1日,双方对合同范围进行了变更,乙公司向甲公司额外采购产品C,合同价格增加5万元,C产品与A、B两种产品可明确区分,但该增加的价格不反映C产品的单独售价。C产品的单独售价与A产品和B产品相同。C产品将于2X20年7月31日交付给乙公司。假定上述三种产品的控制权均随产品交付而转移给乙公司,当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时,才有收取全部价款的权利。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