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在5年内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A产品。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收取由两部分金额组成的专利技术许可费:一是固定金额200万元,于每年末收取;二是按照乙公司A产品销售额的2%计算的提成,于第二年初收取。根据以往年度的经验和做法,甲公司不会实施对该专利技术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2X20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固定金额专利技术许可费200万元。2X20年度,乙公司销售A产品80 000万元。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是甲公司的主营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