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A公司和美森公司进行资产交换,有关资料如下:
(1)A公司换出:
①固定资产——生产线:原价为20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②无形资产——专利权:初始成本为150万元,累计摊销额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
③库存商品——甲产品:账面余额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公允价值合计300万元。
(2)美森公司换出:
①固定资产——打印机:原价14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②固定资产——电脑:原价12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
③库存商品——乙产品:账面余额为12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 公允价值合计310万元。
A、美森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无关联方关系,假设各自的计税价格都等于公允价值(转让专利权免征增值税)。 A公司另向美森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7.8万元(其中包括由于换出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同而支付的补价10万元,以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与换入资产进项税额的差额7.8万元)。
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