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于2X20年1月成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X20年利润总额为6 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X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计提了坏账准备500万元。税法规定,应收款项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A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X20年销售的A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X20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甲公司2X20年以4 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债权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债权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4)2X20年12月31日,甲公司B产品的账面余额为2 600万元,根据市场情况对B产品计提跌价准备4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5)2X20年4月,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股票,将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取得成本为2 000万元,2X20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 100万元,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的变动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其他相关资料:
(1)假定预期未来期间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发生变化。
(2)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