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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某与其亲戚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B

若张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若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张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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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如无《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张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若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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