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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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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甲持有的股权未达到1/10,不能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但股东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因此选项A、B不符合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了2/3的比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可以通过;而乙和丁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未达到2/3的比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不能通过。因此,选项C符合规定,选项D不符合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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