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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100 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

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C

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

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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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甲在执业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100万元,甲对此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B和D是正确的。选项A和C都是错误的,因为乙、丙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们不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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