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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将其自有的一台设备交由乙保管。保管期间,乙将该设备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随后,丙向乙支付了价款,乙向丙交付了设备。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

乙、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无效

C

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

D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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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选项A,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并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了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本题中,乙只是受托保管甲的设备,但无权处分,所以,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C,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时主观状态为善意,故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有效,且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因此,选项B“乙、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无效”错误,选项C“丙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正确。选项D,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甲无权要求其返还,但甲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设备”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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