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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50 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5 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6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2 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8 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  )。

A

乙对丁的5 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6 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2 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8 000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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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甲作为债权人,乙对其享有50000元的债权已经到期,但乙怠于行使其享有的债权。关于乙的债权,其中乙对丁的5000元债权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乙对戊的6000元债权属于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甲不能代位行使;乙对丙的12000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乙自身,甲不能代位行使;乙对丙的8000元债权属于一般债权,甲可以代位行使。因此,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乙对丙的8000元债权,选项D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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