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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21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月10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5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公司于5月20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公司反悔,于5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公司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甲公司5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公司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公司5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乙公司5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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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5月8日的发函内容不确定、不完整,不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因此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5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确定、完整,构成要约。甲公司5月12日的复函对乙公司5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乙公司5月26日的发函对甲公司5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由于甲公司5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公司5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因此,选项A、B、C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1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月10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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