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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0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钢材,价款为50万元。因乙欠丙5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1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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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小冰老师:

        (1)“对物抗辩”: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1)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抗辩。对物抗辩的对象是票据本身,其抗辩事由是票据上所载的内容,如票据未到期、未记载付款地等。而对人抗辩,是指基于票据上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而对该特定的票据权利人进行的抗辩。本题中,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对人抗辩事由,但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乙与持票人丙之间基于钢材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票据本身所反映的票据关系,票据权利人丙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提供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因此,甲不得以其与乙之间买卖合同上的抗辩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丙。(2)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本题中,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甲不得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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