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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两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A机关招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如果中标甲乙公司应当对A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B

如果中标甲乙公司应当分别与A机关签订采购合同

C

如果甲公司取得资质比乙公司高,应当以甲公司资质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D

甲乙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投标后还可以同时以其名义单独参加该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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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如果中标甲乙公司应当对A机关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对于选项B,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而不是分别与采购人签订。所以选项B错误。对于选项C,如果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而不是以甲公司的资质确定。因此选项C错误。对于选项D,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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