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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1年8月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年8月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

        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

        2022年8月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

        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年8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约定,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8月31日,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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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2021年8月19日设立。根据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本题中,2021年8月19日,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

      (2)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借款到期,赵某无力还款,钱某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应将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1)关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自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因此,本题中钱某对赵某房屋的抵押权于2021年8月19日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2)赵某与钱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关于“若赵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钱某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在赵某无力还款时,通过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来优先受偿。

(3)关于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本题中,赵某与钱某虽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赵某将房屋转让给李某并办理登记,因此钱某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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