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1 月1 日,张某为购买住房向李某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日内借给张某100 万元,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 年,自张某收到汇款之日起开始计息,若张某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5% 的标准向李某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每月2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 年1 月2 日,为担保李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张某的好友周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2021 年1 月3 日,李某从100 万元本金中提前扣除10 万元的利息,实际将90 万元汇款至张某指定银行账户。
2022 年1 月4 日,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周某认为张某有住房、汽车,有足够能力清偿借款,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遂予以拒绝。
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按100 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并由张某予以清偿;②自2022 年1 月4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由张某予以清偿。
已知:合同成立时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每月2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2.6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周某认为李某应先起诉张某请求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请求按100 万元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2022 年1 月10 日李某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