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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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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戊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丁公司不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保证、背书和抗辩的相关规定。

(1)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本题中,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不得转让”,而庚公司是丁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因此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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