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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1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 5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8 月 10 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3 月 10 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在汇票上注明“货物验收 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的货物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 月 10 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 月 10 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8 月 11 日,戊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 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本公司在汇票上记 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丙公司的货物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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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乙公司所作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规定,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丁公司)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 不承担保证责任。

(3)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戊公司)。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戊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并不知情,故乙公司应当对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1)在票据法中,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生效”这一条件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2)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那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的丁公司再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有权拒绝戊公司的追索。(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案中,戊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并不知情,因此乙公司不得以该抗辩事由对抗戊公司,乙公司应当对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1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 5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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