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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

2021年初,公司派赵某到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小汽车的买卖合同。当日,赵某将小汽车交付给钱某。 钱某将小汽车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了隔离带,导致车辆受损。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 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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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已经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 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中,赵某虽未与钱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赵某已经将小汽车交付给钱某,钱某承 继了赵某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向甲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权利的规定。

首先,对于第(1)项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接收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已经增加,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将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赵某虽未与钱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赵某已经将小汽车交付给钱某,钱某承继了赵某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可以向甲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因此,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第(2)项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第49条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钱某将小汽车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虽然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但钱某仍然可以向甲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以及足额“车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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