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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未作特别规定时,股份有限公司发 生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

A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为 19 人,现实有董事 15 人

C

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

乙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 5 000 万元,目前未弥补的亏损为 1 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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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察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规定。选项A不符合题意,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本题中,丙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没有达到10%的比例,所以不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选项B不符合题意,根据规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本题中,甲公司现有董事15人,超过了章程规定人数(19人)的2/3,所以不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选项C符合题意,根据规定,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不符合题意,根据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本题中,乙公司未弥补亏损为1000万元,仅为实收股本总额的1/5,没有达到1/3的比例,所以不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题应选C。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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