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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9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

2019 年 2 月 10 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 2 月 15 日之前交货。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 月 15 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 2 月 16 日交货。

2019 年 5 月 5 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

2019 年 5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2019 年 5 月 7 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上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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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丙公司向乙公司进行追索时,乙公司可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3)甲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后手(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1)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得以其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关系以外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以及《票据法》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签章者,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伪造者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与票据上其他签章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承兑人以票据上有伪造签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可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丙公司向乙公司进行追索时,乙公司可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3)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可知,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后手(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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