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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 年 10 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月利率为 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 年 1 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 年 10 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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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借款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本题中,郑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即对陈某对外执行权利的限制不知情,因此,该借款合同有效, 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解析:

【喵呜刷题小u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郑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陈某对外执行权利的限制,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清偿借款本息。

王某、林某、赵某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王某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林某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赵某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李某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李某称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该抗辩理由成立。但李某称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还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进行选择。因此,郑某既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蔡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蔡某与郑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郑某无权要求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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