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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8 年 1 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 年 10 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 1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月利率为 2%,陈某的朋友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 年 1 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 年 10 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李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李某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抗辩称:(1)自己未曾与郑某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亦无保证条款,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即使保证成立,郑某也应先实现在蔡某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李某、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抗辦(2)是否成立 ?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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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李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该抵押担保由第三人蔡某提供,债权人郑某可以请求蔡某或者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

【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顺序应依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蔡某为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即以其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债权人郑某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的抗辩(2)不成立,郑某可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李某抗辦(2)是否成立 ?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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