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于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年初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B公司建筑工程,含税工程结算价款为80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C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含税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承接D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含税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该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30万元;购进机器设备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时领用当月购进的工程物资100万元,剩余900万用于B工程。
(5)甲公司的B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油费等支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
(6)甲公司为B工程购买一台设备,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
(7)甲公司承包E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E公司自行采购。含税工程结算价款为3600万元。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已进行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