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向乙公司销售葡萄酒一批,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500000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0元。双方约定包装物押金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不再退还押金。(2)丙公司4月份购买葡萄酒的包装物押金到期,因未返还包装物而没收押金11300元(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甲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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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向乙公司销售葡萄酒一批,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500000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0元。双方约定包装物押金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退还包装物的不再退还押金。(2)丙公司4月份购买葡萄酒的包装物押金到期,因未返还包装物而没收押金11300元(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甲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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