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23年6月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一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3900元。
(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0000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15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最低销售价格为140000元/辆。
(3)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小汽车,25日签订合同,30日收到预收款1130000元(含增值税)。双方约定,8月15日发出小汽车,8月25日开具发票。
(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200辆。本月将其中的5辆用于奖励本企业职工,剩余的195辆尚未销售。该中轻型商用客车每台售价240000元(不含税)。
已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