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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一栋办公楼,取得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3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为7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90万元,其中的利息支出20万元能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7万元。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甲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为(  )万元。

A

972

B

992

C

1017

D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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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本题考查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700万元,这是固定值。2.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万元,这也是固定值。3. 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20万元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这部分利息可以扣除。根据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所以,房地产开发费用=20+(700+200)×5%=65万元。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27万元,这部分也可以扣除。综上,准予扣除项目合计金额=700+200+65+27=992万元。因此,正确答案为B选项,即992万元。
创作类型: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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