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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3年4月,税务机关对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住宅楼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缴纳契税及其相关费用80万元。

(2)住宅楼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住宅楼开发费用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万元,不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项目2016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2020年5月开始销售住宅楼,截至清算前,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9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住宅楼项目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为2%。截至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3.49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住宅楼项目在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A

367.2

B

450.0

C

408.0

D

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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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扣除: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本题中,利息支出不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所以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3000)×10%=400(万元),但是甲公司住宅楼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3000)×(1+10%)×10%=400×(1+10%)×10%=440(万元),由于利息支出100万元,所以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40+100=540(万元),但甲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住宅楼项目的增值税税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3000)×(1+10%+7%+3%+2%)×10%=467.2(万元),由于利息支出100万元,所以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467.2+100=567.2(万元),但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期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各期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扣除项目金额=上期扣除项目金额余额+本期扣除项目金额=183.49÷(1-5%)+567.2=660.68(万元),但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期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各期扣除项目金额。本期扣除项目金额=上期扣除项目金额余额+本期扣除项目金额=0+567.2=567.2(万元),但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计入扣除项目中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67.2-10000÷(1+5%)×5%×(7%+3%+2%)=367.2(万元)。因此,住宅楼项目在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67.2万元。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住宅楼项目在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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