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税务机关对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住宅楼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缴纳契税及其相关费用80万元。
(2)住宅楼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住宅楼开发费用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00万元,不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项目2016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2020年5月开始销售住宅楼,截至清算前,已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9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000万元。
其他资料: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住宅楼项目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为2%。截至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3.49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