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务机关对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资料如下:
(1)通过竞拍取得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
(2)在取得的土地上开发建设A、B、C(C项目为A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三个项目,占地面积分别为3:2:1。
(3)A项目的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B项目的开发成本为2500万元;C项目的开发成本为800万元。
(4)分摊到A项目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未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B项目的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分摊到C项目的利息支出为30万元(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未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A项目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万元。将B项目出租,合同约定每年租金300万元。
其他资料:A项目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0万元,契税税率为5%,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比例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