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2023年5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5千克、总镉40千克、总铬45千克、总砷30千克、总铅40千克、总银20千克。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20千克、挥发酚15千克、氟化物20千克、硫化物20千克。已知:总汞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总镉污染当量值为0.005千克、总铬污染当量值为0.04千克、总砷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总铅污染当量值为0.025千克、总银污染当量值为0.02千克、悬浮物(SS)污染当量值为4千克、挥发酚污染当量值为0.08千克、氟化物污染当量值为0.5千克、硫化物污染当量值为0.125千克。假设甲企业所在地区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统一为1.4元/污染当量,甲企业当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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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A
27989.50
B
31657.50
C
33064.50
D
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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