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自行开发商品房占全部可售面积的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00万元。
(2)出租自行开发商品房占全部可售面积的20%,约定租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收取三年不含税租金收入1080万元。
(3)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施工劳务费销售商品房分担80%。
已知:2019年3月甲受让商品房用地一宗,支付政府土地价款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缴纳相关税费210万元。将该土地使用权的60%土地用于建造商品房,施工证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其中含银行加罚的利息20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且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合理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开发费用扣除比例5%,取得增值税专票已抵扣,转让房地产税金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