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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牌卷烟,2020年1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实际支付价款360万元、另支付10%价外补贴,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开具合法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

(2)将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0万元、代垫辅料10万元。本月收回全部委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相关税费(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80%烟丝生产A牌卷烟1400箱。本月销售A牌卷烟给丙卷烟批发企业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丙企业2%的现金折扣。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剩余的20%烟丝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

(5)购入客车1辆,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税额2.6万元;购进经营用的运输卡车1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税额3.9万元。

已知:A牌卷烟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烟丝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30%;相关票据已在当月勾选抵扣或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和业务(5)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万元。

A

10.40

B

11.50

C

8.90

D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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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业务(2)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 = 烟叶税税额 + 加工费及代垫辅料进项税额
= (360×(1+10%)×20%+5÷(1+3%)×10%)+(40+10)×13%
= 11.37万元

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 = 2.6 + 3.9
= 6.5万元

业务(2)和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

11.37 + 6.5 = 17.87万元

但是,乙企业代收的消费税及附加税共为(40+10)÷(1-30%)×30% = 21万元,该金额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所以业务(2)中可抵扣的税额为17.87 - 21 = -3.13万元。因此,业务(2)和业务(5)合计可抵扣的税额为6.5万元。

综上,业务(2)和业务(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5万元,与选项A相符。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业务(2)和业务(5)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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