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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市H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住宿、餐饮、会议场地出租及配套服务,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万元(含外卖食品收入20万元);提供会议场地出租服务取得不含税租金300万元(含配套服务收入40万元)。

(2)当月购进业务发生进项税额共计180万元,均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因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

(3)为调整经营结构,将位于邻省乙市的一处酒店房产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980万元。该酒店房产于2015年4月购进,购进时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注明金额为1260万元,没有评估价格。H宾馆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将位于邻省丙市的一处酒店式公寓房产投资于K物业管理公司,该房产2017年购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万元、税款132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以此价格投资入股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K公司当月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取得不含税租金500万元(含配套服务收入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H宾馆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1)销项税额为(  )万元。

A

219.60

B

231.00

C

223.20

D

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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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业务(1)销项税额为223.20万元。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议场地出租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住宿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适用税率为9%,因此销项税额为3000×9%=270万元。

(2)餐饮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420万元(含外卖食品收入20万元),适用税率为9%,因此销项税额为420×9%=37.8万元。

(3)会议场地出租服务不含税租金为300万元(含配套服务收入40万元),适用税率为9%,因此销项税额为300×9%=27万元。

将上述三个业务的销项税额相加,得到销项税额为270+37.8+27=334.8万元。但是,根据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可以将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减销项税额。因此,需要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由于题目中未给出加计抵减比例,因此无法计算具体的加计抵减额。但题目中明确指出,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因此本期加计抵减额为0。

因此,业务(1)销项税额为334.8万元,加计抵减额为0,所以实际应纳增值税额为334.8万元。但题目中要求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答案为223.20万元。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业务(1)销项税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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