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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市H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住宿、餐饮、会议场地出租及配套服务,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0万元;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20万元(含外卖食品收入20万元);提供会议场地出租服务取得不含税租金300万元(含配套服务收入40万元)。

(2)当月购进业务发生进项税额共计180万元,均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因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

(3)为调整经营结构,将位于邻省乙市的一处酒店房产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980万元。该酒店房产于2015年4月购进,购进时取得的营业税发票注明金额为1260万元,没有评估价格。H宾馆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将位于邻省丙市的一处酒店式公寓房产投资于K物业管理公司,该房产2017年购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万元、税款132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以此价格投资入股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K公司当月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取得不含税租金500万元(含配套服务收入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H宾馆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4)H宾馆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

A

8.81

B

68.81

C

11.43

D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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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喵呜刷题小喵解析】业务(4)H宾馆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8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在本题中,H宾馆将位于丙市的一处酒店式公寓投资于K物业管理公司,该房产2017年购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万元、税款132万元。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150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以此价格投资入股并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手续。因此,H宾馆在丙市预缴增值税时,应以评估价格1500万元(含税)作为销售额,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1200万元后的余额为300万元,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即300÷(1+5%)×5%=14.29万元。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转让服务的,不适用预征规定。因此,在本题中,H宾馆在丙市预缴增值税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另外,H宾馆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但出租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的计算与不动产转让服务无关,而是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本题中,H宾馆在丙市预缴增值税时,无需考虑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问题。
综上所述,业务(4)H宾馆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0万元,因此选项D正确。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业务(4)H宾馆应在丙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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