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本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本月购进C原材料1000吨,货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30万元;发生的保险费为50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3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2)发出本月购进的C原材料800吨,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10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另支付消费税60万元和运杂费20万元。(保险费、整理费、运杂费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入账价值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