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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22年10月,A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自行开发的办公楼项目,共取得收入(不含税)30000万元。A公司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650万元。与该办公楼项目有关的支出如下所示:

(1)为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为5000万元;

(2)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为70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2000万元(含加罚利息100万元),该部分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

(3)该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万元。已知A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的办税人员认为:

(1)A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5000万元以及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均可以全额扣除。

(2)由于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进行计算分摊,因此A公司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5000+7000)×5%=600(万元)。

(3)A公司可以加计扣除(5000+7000)×20%=2400(万元)。

逐项指出办税人员的看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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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详见答案

解析:

【喵呜刷题小u解析】
本题考查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取得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办税人员认为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全额扣除,这是错误的。同时,办税人员将利息支出全额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并计算扣除,也是错误的,因为利息支出需要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进行扣除。最后,办税人员将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扣除,这是错误的,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包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因此,办税人员的看法存在多处错误。
创作类型:
原创

本文链接:逐项指出办税人员的看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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